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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敏律师
丁敏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陆女士宝马车失踪和解结案

其他2012-07-29|人阅读
陆女士与胡某恋爱将近一年,201110月,陆女士去欧洲,胡某提出借用陆女士的宝马车,并答应好好帮其保管养护,陆女士同意了,宝马车和行车证等手续也一同交给了胡某。20天后,陆女士从欧洲回来,与胡某再也联系不上,通过胡某亲朋好友也联系不到胡某,宝马车也无影无踪。

丁律师接案后,带领助手立即在全市多个区域分头展开调查,利用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有关派出所、房管部门等多个部门提供的资料,经多方查找,在本市闵行区一高档小区内发现该车,宝马车牌照已换,车主也变成了吴女士,前挡风玻璃也已损坏。但是凭发动机号、车架号能辨识是陆女士的车子,车辆保险单也是陆女士的名字。 报案后经派出所调查:陆女士曾欠胡某钱款,胡某与吴女士谈起了朋友,想与陆女士分手,担心欠款不好要回,打起了宝马车的注意,因为胡某有陆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找了二手车交易中心的一家中介,将宝马车过户到新交的女朋友吴女士名下并换了车牌,吴女士向其支付了车款。然后胡某换了手机号码,搬了家,玩起了失踪。万万没想到人和车都那么快被找到。

丁律师向胡某讲明了本案的厉害关系:有经济纠纷,可以协商或诉讼解决,胡某无权将陆女士的宝马车卖掉并占有卖车款,否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一旦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因善意第三人吴女士已按市场价支付了车款,依法也不能再退款退车。经与陆女士协商,要求胡某减去欠款后将卖车款归还陆女士,胡某同意,归还陆女士数十万元。

本案有一个重要教训需要提醒公众:2007年以前车辆所有权转移以过户登记为要件,(像房产一样)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生效后,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对车辆的管理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一些二手车交易中心的经纪公司,不要本人到场,只要车开来,凭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或复印件就可以代为办理过户。所以,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防止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等财产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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