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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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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曹晓静律师团队代理房产纠纷,成功为老人要回自己的房子

继承2020-01-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魏先生与尹女士老夫妻两人有一套住房,登记在魏先生名下,2015年魏先生的儿子魏某和魏先生商量,以后要实行房产税,到时候需要交很高的税,鼓动老人将房子过户给自己。魏先生已经八十多岁了,认为房子早晚是儿子的,所以就和魏某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是家庭内部的过户,魏某并未向魏先生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子被过户这件事情尹女士一直不知道,后来偶然的情况下,尹女士得知自己的房子已经过户到儿子名下,并且儿子又将房子过户给了儿媳,自己不能接受,这房子是老两口的共同财产,是自己以后生活的基本保障,怎么能登记在儿媳名下呢?于是尹女士就想把房子要回来,于是委托曹晓静律师团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财产。

办案经过:

在了解尹女士的案件情况后,我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房屋过户的档案材料,发现房子在过户到魏某名下后,确实又过户到魏某的妻子名下。在庭审过程中,魏某主张房子是卖给自己了,自己确实没有付钱,现在自己已经离婚了,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的前妻名下,房子已经属于前妻所有了。我们认为,魏先生自己决定,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方某,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格,且魏某未支付相应的房款,该合同侵犯了尹女士的合法权益,合同应属无效,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支持了尹女士的诉求。

案件结果:

魏先生与魏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看法:

自从上世界九十年代全面推进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房子的价格越来越高,而以前大多数家庭都是多个子女,由于以前大部分住房是由国家或者单位提供。即使是自己的产权房,房子也不很值钱,因此对于房子都不太在意,产权状况也比较混乱,比如兄弟姐妹之间换着住房的,或者自己的房子给其他其他亲属居住使用的,也有其中一人把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人们的意识里,自己居住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财产,意识不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意义。随着房价不断上涨,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

我们办理的家庭财产纠纷中,有继承案件,也有家庭成员之间房产过户引起的合同纠纷、确权纠纷等,如本案就是子女将父母的房子过户转移的合同纠纷。在多子女家庭中,出现财产纠纷的,一般是有一两个家庭成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想多占或全占,本案中,某想方设法的将付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其实就是想自己占有这套房,避免房子被兄弟姐妹分走。他们会利用老人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哄骗老人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往往侵犯了老人的财产权益。本案中方先生在未告知女士的情况下,自己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私自过户到儿子名下,侵犯了女士的财产,女士可以向儿子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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