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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还款(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是否属于违约

债权债务2015-08-27|人阅读

借款人提前还款(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是否属于违约

【案情简介】

张某因从事个体经营需资金周转于2014620日向王某借款144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620日起至2016620日止,借款期限内张某需向王某支付20次(35天/次)(连本带息)付款,借款利息:张某需每个月(连本带息)付给王某壹万肆仟肆佰元整,张某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张某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违约责任:如张某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款,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王某向张某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后张某合计偿还本息166276元;现王某认为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利息,尚欠利息1974元未付,同时张某未经许可提前偿还该笔借款,侵害了王某的可期待利益,给王某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利息1974元、赔偿解除合同赔偿金43200元,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法院判决】

驳回白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1974元、赔偿金43200元的诉讼请求。

【冷长剑律师解读】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借款利息的约定已突破了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对超出的部分应不予保护;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是否允许提前还款,亦未约定提前还款是否属违约及如属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王某请求提前还款的赔偿金,但其未举出该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也未举证证明计算所依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且无法证明受损利益,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依据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20159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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