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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律师
李洪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显失公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也可以被推翻。

劳动工伤2013-08-29|人阅读

李某某,男,50岁,户籍湖北,在太仓市某镇某私人工厂里面上班。去年12月3日在该厂发生工伤事故。该厂并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发生工伤事故以后,该厂将李某某送至医院保守治疗,但没有为李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李某某文化程度不高,年龄也偏大,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李某某和该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单位再向李某某支付10000元,此事终结,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某在亲属的带领下找到了李律师,李律师认真分析了该案件的事实情况,认为该调解协议明显对李某某不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于是向太仓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进行工伤认定必须先做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李某某为此事,先后去太仓四、五次,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对方单位负责人态度恶劣,扬言会对李律师不利。李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对方单位再向李某某支付15000元。

虽然最终赔偿数额偏低于工伤鉴定等级应赔偿的数额,但能够有这样的结果,当事人向李律师表示了最大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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