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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刚律师
郭金刚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办律师

辩 护 词

刑事辩护2013-02-23|人阅读

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盗窃

尊敬的审判员:

人民检察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及其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会见了被告人杨某并听取了对本案案情陈述。刚才参加了庭审全过程,下面结合本案查清的案件事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根据辩护人职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意庭合意案件时参考并采纳:

首先,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存在异议,但对其指控被告人杨某参犯盗窃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不构成盗窃罪。 下面将两个罪名分别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主观上看,先前的行为只是故意伤害罪,只是在转身离开房间的那一瞬间,犯意发生的转换。从而导致了客观上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此,辩护人认为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

二、盗窃罪

本案的被告人杨某主观上根本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杨某客观上将其遥控器、水壶、垃圾手机等物带走。这个行为在案卷中能清楚的看见被告人杨某已经将其丢弃,被告人是想掩饰犯罪的现场,怕自己留下指纹而发案。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就是男女朋友关系。手机也是共同购买的。故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主客观标准达不到统一而不能成立盗窃罪。

下面针对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罪轻的地方提出如下观点: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到今天庭审,被告人杨某能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表示认罪,依据《刑法》第9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是指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关于自愿认罪必须符合四个要件:1、认罪须在当庭;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3、认罪的内容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本案被告人杨某符合上述四点要求,符合自愿认罪的要求,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当庭自愿认罪的从宽幅度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为此,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量刑时建议基准刑的10%以下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及时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符合《量刑指导意见》对坦白情节的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依法交待了全案的犯罪事实经过,给侦查机关办案节约了资源,减少了时间2012725110卷宗第91页至97页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杨某已对全案的事实进行如实的供述,详细回答了犯罪的全部事实经过,给侦查机关立案刑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20127251723分的讯问笔录,被告人杨某更详细的将案情讲述的更加清楚,给侦查机关逮捕被告人提供了更好的事实依据。20127272004分的讯问笔录对本案已经达到了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据效果。这些被告人杨某的回答,完全符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罪证据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同时依据《量刑指导意见》中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结合被告人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该规定中对坦白的要求都必须以当庭认罪为成立要件,但当庭自愿认罪是刑诉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的不同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坦白的规定,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应当在基准刑20%以下量刑。

三、被告人杨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卷宗113页至115页,被告人杨某检举举报他人犯罪事实成立数个罪名。案件涉及到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赌博罪等。以及盗窃罪,涉案金额30 多万元等。这些犯罪事实均属于重大案件。《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本情节关系到本案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查证属实,因今天公诉人也未提交被告人举报的犯罪线索被查证的证据,如果被告人被判刑后,公安机关再查证属实,迟到的立功情节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有感情纠纷,被害人自身主观不冷静,存在过错,给被告人犯罪带来激动情绪。

从案发的全过程,被害人本来是被告人的女朋友,两人相互认识,并有感情纠纷是起诉书明确的,被害人在处理男女关系时一是不能冷静的处理,二是在双方交流时也不能用平静的心态来解除男女关系,而是多次用恶语激励被告人无能力、不敢伤害自己。被告人听到后,自己处理不当,也不冷静,头脑发热而犯下里罪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激起了案件的发生。 综上,被告人杨某因平时不注重学习,不冷静处理个人感情,主观上和客观上统一,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本辩护人无异议,但从上述的几个观点中,辩护人认为是应当在法定量刑时给予无期徒刑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的上述情节,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本着实事求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量刑时给予无期徒刑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杨某的年轻,给杨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审判员、人民检察员!

辩护人: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郭金刚律师

二零一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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