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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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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合伙人律师

吴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无罪辩护成功

刑事辩护2013-11-15|人阅读

吴某受贿案无罪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被告人吴某是东莞市塘厦镇某银行高层管理的女经理,2012年4月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被东莞市塘厦公安局移送东莞市第三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公安局指控吴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是吴某作为银行高管接受了作为贷款人张某的一辆轿车。

办案经过: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吴某家属慕名找到了周乃文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周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吴某,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认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关于吴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名不能成立。虽然贷款人张某给本案被告人李吴送过一辆轿车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周律师对于“给车”的性质有着不同看法。周律师认为,“给车”不属于行贿,而属于馈赠。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来看,一、张某和吴某具有男女朋友关系的特定身份,张某向吴某馈赠一些财物属于情理之中;二、张某给予吴某的轿车虽然价值二十多万,但从张某给自己买一件衣服就能达10多万的消费能力来看,张某送给吴某价值二十多万的轿车作为生日礼物属于正常。三、张某送给吴某轿车的时间是吴某过生日期间,目的作为吴某的生日礼物,对吴某并无职务上的请托。四、吴某虽然是银行贷款授信部门负责人,但张某办理的贷款种类并不归吴某管且吴某也未通过职务上便利为其向相关部门说情。周律师不但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吴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书面辩护意见,还当面向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在向法院就此案正式提起公诉的时候,采纳了周律师的辩护意见,去掉了吴某涉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号:2012)东一法刑一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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