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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律师
周乃文律师律师
广东-东莞
合伙人律师

刘某掩饰隐瞒犯罪----轻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3-11-15|人阅读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湖南永人州,201112月份应他人要求在东莞市帮助改一辆黑色现代途胜汽车车号(经鉴定价值12万元),该车辆经查是张某等人从东莞盗窃所得,刘某和张某事先无通谋。后张某等人被东莞市东城分局以盗窃罪抓获归案、刘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并抓获归案羁押于东莞市牛山看守所。

办案经过:

远在湖南永州的刘某的哥哥通过互联网找到在东莞的周乃文律师,通过详细咨询,认为周律师是专业水平最突出的律师,于是很快办好了委托手续。周律师介入刘某案件后,以最快的速度,做了最有质量的律师会见、法律文书,最后在庭审中提出三点主要辩护意见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一,被告人刘某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事后积极认罪悔罪。二,被告人刘某所实施的改车号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帮他人改车号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被告人刘某改号车辆只有一辆并且总价值十万左右,显然属于情节较轻。 三,被告人刘某改号所涉及的被盗现代途胜车已被警方追回,没有造成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向法庭建议对刘某适用缓刑。最后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执行两年。案号:2012)东一法刑一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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