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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军丰律师
马军丰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

其他2013-10-29|人阅读

1、案情介绍

案号:(2010)并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北京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培训学校(原名称为**培训学校)

原告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专业从事建筑类考前培训,在全国很多城市开设有分校,在国内的建筑类培训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自成立时即使用“兴宏程”商标,并于2004年11月24日提起“兴宏程”商标申请,2008年6月21日取得“兴宏程”商标所有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4379563。原告为“兴宏程”商标的推广付出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兴宏程”已在业内成为知名商品。被告同样是从事建筑类培训,完全知晓“兴宏程”品牌在全国建筑类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被告仍然注册了“太原兴宏程培训学校”,并在其招生简章、网站等宣传上突出使用“兴宏程”,明显是攀附原告商誉,误导了相关公众,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和侵害原告商业信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379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与“兴宏程”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2、判令被告变更学校名称字号,不得使用与“兴宏程”相同或类似的字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被告在《山西晚报》上刊登声明,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 3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法律分析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标权,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是构成侵权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3、判决结果被告在一个月内开始办理变更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兴宏程”字样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万元

4、律师建议

对于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傍名牌行为,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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