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6月某日,A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与B先生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A先生受伤和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认定,A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B先生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A先生先后花费医疗费等近二万元。B先生不愿承担A先生的费用,因为B先生认为事故是由A先生造成的。A先生提供的责任认定书显示B先生的摩托车买了交强险。听了A先生的讲述后,我帮助A先生准备的文书和证据。不久法院判决下来,A先生如愿以偿,得到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