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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保律师
张忠保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道理交通事故致使精神损害残疾鉴定程序及赔偿标准问题?

损害赔偿2012-09-20|人阅读

2010年某月,被告驾驶的货车沿沈阳某街由南行驶至某街时,与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沈阳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住院四个月后出院。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讼至法院。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直接经济损失。

本案的焦点之一,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精神障碍)鉴定程序是否同普通伤残鉴定程序一致?

本案焦点之二,对于精神残疾如果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原告方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某鉴定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精神病学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属于不同程序的鉴定,也就是说能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够进行精神病学鉴定,因此此次伤残鉴定中止,由原告方另行申请精神病学鉴定。经法院重新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沈阳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病学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沈阳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学鉴定,原告伤残为六级。

后经法院审理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8957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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