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被告向三原告近亲属某某借款8万元整,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亲属于2009年因病去世。2011年4月,三原告在整理近亲属某某遗物时发现其生前使用的衣柜中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故向其索要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三原告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某某生前向被告出借8万元,被告表示认可。但主张曾于2007年偿还五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言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能够证明被告还款5万元的事实,故法院对于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三原告否认被告还款的事实,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三原告否认还款的事实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偿还三原告3万元整。三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三原告上诉提出:一、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欠款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对证人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原审未予核实,仅依据证人证言认定于2007年偿还借款5万元依据不足。
故裁定如下:
撤销原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通过本案,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债权可以由期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