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尹洪洋律师
尹洪洋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案的成功辩护

刑事辩护2013-11-08|人阅读

2012年42716时许,被害人左某某以没有付清工程款为由将咸阳市某县某工地电闸拉下,工地职工即本案被告高某某、薛某某、石某在推闸送电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左某某发生打架,三被告在被害人身上、头上打了几拳,并在被害人腰部、腿部进行了击打,致本案被害人左某某腰部受伤。经某县医院诊断:被害人闭合性脑颅损伤,腰23左横突骨折,腰1椎压缩性骨折,多出软组织损伤。后经咸阳市二一五司法所鉴定,左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高某某、薛某某、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尹律师及同事接受了三被告的委托,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其中尹律师担任被告薛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与被告人的沟通以及对案卷的详细查阅,尹律师认为被告人虽然在处理被害人拉闸断电的事情时将其打伤有不当之处,但是被告人还是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且本案和有预谋的伤害案件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尹律师建议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缓和双方的矛盾,争取从轻处罚,该建议亦被被告人采纳。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尹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1)被告人薛某某是初犯,且情节较轻,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被告人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利于重新对其进行改造。3)案发后,被告人对受害人左某某的损失进行了弥补,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4)受害人左某某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将被告人在案发报警后未逃离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情节的建议也被法院采纳。经过尹律师及其同事的共同努力,三被告人最终被判处:高某某缓刑;薛某某和石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良好结果。尹律师也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同时,尹律师建议:在遇到该种事情时应当报警处理,切不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在给别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