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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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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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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2013-11-07|人阅读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XX镇X村常庄XX号。身份证号:341221XXXXXXXX6972. 法定代理人:常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2XXXXXXXX7015. 被告:金从阳,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安徽省XX县XX镇XXX大金庄XX号。身份证号:342122XXXXXXXX2719. 被告:金某某(系金XX之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2XXXXXXXX6973.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4000元医疗费)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常某某系被告设立的“育才幼儿园”的学生,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接送原告常某某,2013年X月XX日下午被告金某某用一报废金杯牌小客车载原告常某某从育才幼儿园往原告家送,刚到原告村庄被告在未将原告交接给原告家长并未保证孩子安全的情况下急挑头将孩子碰到在地,原告当时受伤较重被被告金某某送往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住院40天共产生医疗费18000余元,其中有14000元医疗费是被告垫付的,三个月后原告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营养期90日,护理期120日。嗣后双方为剩余赔款多次协商一直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法相关规定特诉讼至贵院,谨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判。此致临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常某某 法定代理人:常某某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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