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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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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
主办律师

离婚

离婚2013-11-07|人阅读

民诉事状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月X日 生,汉,农民,住XX县XX镇里店XX村里店XX号。身份证号341221XXXXXXXX8745。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1XXXXXXXX8696.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至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江淮牌小货车一辆依法分割;4.夫妻共同存款2万元依法平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元月份经人介绍确立婚姻关系,2008年X月XX日办理结婚证,2011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刘某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别较大,无共同语言,话不投机天天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尤其是被告性格粗暴、固执,爱上网、爱玩游戏原告稍有劝阻被告就恼怒成凶,二话不讲就对其公开辱骂、贬低、甚至暴力殴打。经人多次调解夫妻之间一直不能和睦生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目前双方已分居,原告已无法承受这段有名无实婚姻生活,绝无和好可能。 另外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江淮小货车一辆,共同存款2万。为维护原告及子女合法权益,原告坚决离婚故根据婚姻法、民诉法相关规定特诉讼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临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某 201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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