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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律师
李文龙律师
安徽-阜阳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3-11-07|人阅读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XXXX客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通过今天法庭审查明的事实,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与段某某之间形成公路XX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受伤时已有派出所出警证明应予以确认。二、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将原告安全运达目的地,应该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段某某是在被告车辆行驶过程中车内受伤的,在此过程中,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为避让一三轮车侧翻是造成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因此原告的受伤应该认定为运输过程中的受伤,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将原告安全运达目的地,应该对原告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三、原告段某某对自己在乘运过程中受伤,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行为,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违规避车所造成侧翻路沟是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何。被告作为营运客车承运方应当遇见在载满乘客的情况下违规避车会造成人员丧亡而不顾乘客安全孤意避车,最终造成车翻乘客不同程度的受伤,作为专业的客运服务提供者,承运人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具备乘客无法比拟的注意能力,也承担着较强的注意义务。故被告的行为不仅存在重大过失,而且严重仅违反了合同法第301条关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法定义务。四、被告营运已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乘客险, 故对其承保范围内发生的伤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已形成公路XX运输合同,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将原告安全运达目的地,而且其在营运过程中途违规避车造成侧翻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受伤后被告也没有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原告段某某对自己在乘运过程中受伤,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行为,依法不应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XX保险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该车辆投保单位依法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部予以支持。代理人:李文龙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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