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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剑军律师
项剑军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邵某因交通事故致踝关节骨折获赔十万余元

其他2012-07-26|人阅读

2011年6月17日,被告谷某驾驶苏A**xx号福特轿车,行驶至江宁区上元大街附近时,由于观察疏忽,撞上骑电动车的原告邵某,致使其左踝关节骨折。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谷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邵某委托项律师为其代理人。项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在交警部门收集了被告谷某车辆保险情况、医院收集了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户籍所在地收集了农村土地被征的相关证明,到单位收集了工资收入等相关证明,并提起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经东南司法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具状将谷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江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最后法院认定按城镇标准判决谷某和保险公司向邵某支付10万余元,并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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