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公司客户经理、部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将近三十万元,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聘请本律师作为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积极的进行了调查研究,于2011年11月经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