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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尚科律师
杨尚科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小区车辆丢失,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房地产2012-09-04|人阅读

案情简介张某是某小区业主,其自有的一辆电瓶车放在小区房楼梯时被盗,张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能侦破,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张某,已缴纳包括车辆停放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电瓶车被盗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与标准

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关系是明确的,但是,业主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被盗的赔偿问题,关键在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单纯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还是形成了保管关系。本案物业公司向原告印发的《物业使用守则》中规定业主交纳的是“固定车位占用费”而非保管费,因此,物管公司的责任是提供场所给原告停泊车辆,原被告之间未形成保管合同,所以,物业公司不应对原告的电瓶车被盗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总结

车辆停放小区停车场,形成的是车辆保管关系还是车位租赁关系,导致的法律后果将南辕北辙。1,根据双方的言词或者行为来确认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双方约定了保管、车辆排他占有或者控制权转移等,形成的就是车辆保管关系,反之,形成的是车位租赁关系。2,不同的合同产生不同的合同义务: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车位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只要按约定提供了租赁场地,就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3,法律后果不同。保管人可能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而出租人一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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