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周炜律师
周炜律师
重庆-重庆
主任律师

非单位职工在单位受伤,单位需赔偿

损害赔偿2013-07-22|人阅读

案情简介:胡某与其妻王某在重庆XXX有限公司上班,在2012年7月暑假期间胡某的儿子胡XX(未成年)到父亲和母亲上班的工作单位过暑假,父母和儿子相聚在一起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但是意外在2012年7月26日发生了。胡XX在2012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到重庆XX有限公司的车间找其母亲王某,后胡XX在玩耍过程中其左手拇指不慎被其母亲工作所用的机器弄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拇指指间关节处完全离断伤,并且对此处安装钢针。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9458.26元,后胡某儿子出院后多次与重庆XXX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重庆XXX有限公司拒绝赔偿。

接收案件:胡某与重庆XXX有限公司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于2012年8月接受胡某的委托处理此次人身损害的赔偿。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认为重庆XXX有限公司对厂内存在的危险,既具有预见和控制能力,又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对此事存在过错;但是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并且胡XX的受伤部位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立案前积极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开庭审理: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协商鉴定机构,鉴定结论胡XX的受伤部位构成10级伤残。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并不是伤残等级,最大的争议焦点胡XX是否是在父母工作场所受伤,在3次开庭过程中本律师共申请5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也同意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准时出庭作证也接受了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的质证,证人证言证明了胡XX的确是在被告处受伤,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证人证言。本律师认为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对厂内存在的危险,既具有预见和控制能力,又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对此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最后判决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胡XX的父母同时也承担部分责任。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于2013年4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胡XX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开庭审理,2012年7月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上诉费由上诉人重庆XX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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