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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晖律师
周逸晖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货损理赔

损害赔偿2013-03-26|人阅读
江西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1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按季度交保险费,险种为基本险加综合险,B公司对协议约定期间货物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保险责任。2012年5月A公司运输的一车货物在珠海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全部损坏,事故发生后A公司立即,同时向B公司申报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B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并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不应该再承担保险责任拒绝对此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理赔A公司找到本律师后,通过与A公司的详细沟通和查阅相关材料后,本律师认为此次事故B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且建议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本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代理了本案的诉讼工作,最后法院作出了要求B公司对A公司此次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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