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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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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诉北京洛斯顿□□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工伤2012-08-28|人阅读

□□诉北京洛斯顿□□公司劳动争议案

□□于2011411日入职北京洛斯顿□□公司,2011831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田□□将北京洛斯顿□□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等。

庭审中,田□□提交了工资单、证人证言等材料。其中证人为公司原人事部门主管,该证人主要证明田□□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综合分析了案情后,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反驳田□□的仲裁请求。一是离职交接清单和工资发放证明,以证明工资结算金额和发放情况。二是解除劳动合同声明,在该声明明确提到,双方解除编号为Y-20110411的劳动合同。上面有田 □□亲笔签名。三、其他员工的合同,辅以证明所有员工签订的合同的样本。

至于田□□的证人,原系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因与公司存在纠纷已离职。对此,该证人当庭予以认可。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经审理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田□□要求补发工资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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