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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中央文献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其他2012-09-19|人阅读

宋某诉中央文献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西民初字第12270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王锦坡,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边彦军,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诉称,200779日,其发现在第一被告出版,第二被告执笔的《王光美访谈录》一书中,使用了原告为王光美拍摄的两张照片,其中一张还作为该书的封面。原告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照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在人民日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询,两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基本属实,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黄某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给付原告宋某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黄某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三、原告宋淮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负担五百二十五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敬审 判 员   李岳鹏人民陪审员   隋书庭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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