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中央文献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西民初字第12270号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王锦坡,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边彦军,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诉称,2007年7月9日,其发现在第一被告出版,第二被告执笔的《王光美访谈录》一书中,使用了原告为王光美拍摄的两张照片,其中一张还作为该书的封面。原告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照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在人民日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询,两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基本属实,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黄某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给付原告宋某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黄某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三、原告宋淮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负担五百二十五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敬审 判 员 李岳鹏人民陪审员 隋书庭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海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