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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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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高级合伙人

丁XX诉杭州XX公司专利侵权案

专利法2012-08-20|人阅读
XX诉杭州XX公司专利侵权案。

丁XX是一种纸制容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0620100933.9。该实用新型专利涉及包装容器,特别是纸制容器,如纸杯、纸碗,容器具有侧壁和底部,侧壁由扇形防水纸片卷绕对接粘结构成,其特征在于对接缝为斜缝,所述扇形防水纸片的一侧为垂直边,在垂直边侧留有一道粘胶膜。该实用新型专利可相对提高材料利用率和生产效率。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2月13日,授权日为2007年4月25日,授权后,专利权人一直按期缴纳专利年费。

2008年底,原告所委派的市场监控人员发现,被告杭州XX纸塑纸品公司使用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生产纸碗纸杯,并自建仓库存储已生产的纸碗纸杯等侵权产品,并通过市场渠道大规模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20余万元损失。

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案,被告同原告签订专利权许可协议并支付专利许可费,原告撤诉。对于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提出:专利权的特征是“在垂直边侧留有一道粘胶膜”,而被告方并没有粘膜,而是采用高温压实技术。原告方争锋相对的提出:“粘胶技术”变通为“高温压实”,并没有跳出本专利的技术思路和技术方案。纸碗纸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都明白,粘胶技术是为了使纸碗侧壁粘合。被告采用“高温粘合技术”,也是为了使纸碗侧壁粘合。所以,与“粘胶技术”相比,“高温粘合技术”是以基本相同的方法,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本专利的等同侵权情形。

被告提出他们生产的斜缝纸碗是得到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并提供了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证据支撑。原告方予以辩驳:(1)我方专利申请在先、公告在先、授权在先,该外观设计专利因而丧失了新颖性,该外观设计专利因与我方在先专利权相冲突、侵害我方合法权益而无效,我方保留申请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权利。(2)外观设计专利不足以构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抗辩。

其实,这个案件暴露出原告专利权的诸多不足,特别是在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制作中,不适当的加入了“在垂直边侧留有一道粘胶膜”这一限制条件,使得对方稍微的改进,就使我方变得非常被动。专利权要求就是这样,所加的技术特征越多,看起来似乎技术越成熟,但在法律权利上,受到保护的范围越是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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