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宝相律师
王宝相律师
江苏-南京
副主任律师

袁某被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市二看释字(2019)942号

刑事辩护2021-03-12|人阅读

袁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辩护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袁某近亲属委托,指派王宝相律师担任袁某涉嫌敲诈勒索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本案审查逮捕阶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辩护人会见了解的情况和袁某家属提供的书证,辩护人认为:从主观认识、客观行为、案涉金额等方面,均不应认定袁某为敲诈勒索罪,而仅仅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对袁某没有羁押的必要,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辩护人了解的基本案情。

根据袁某向辩护人的陈述,以及袁某家属在家中找到的借条、收条等有关书证。证明袁某陈述的真实性。

2016年某一天,袁某的老乡刘某给其打电话,问其手中有没有闲钱,有人要借钱。刘某介绍说,借款人愿意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袁某表示同意。袁某随后按照刘某的指示,将3.5万余元转给张某某。张某某打了一张向袁某借款的借条,随后交给刘某。事后,刘某将借条转交给袁某。

2017515日张晨松给袁某打电话,让他去合肥拿钱。在袁某到达合肥当天,张晨松因钱没到位,给其父亲张建平打电话。张某某父亲张建平说从上海到南京解决此事。随后,袁某和张某某共同来到南京。在张某某、张建平、袁某三人在南京见面后,共同商讨还款事宜时,因张建平出言不逊,袁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报警。江宁区科技园区派出所,一位姓解的警官出警处理此事。在派出所,张某某承认欠袁某的钱。在解警官的调解下,张某某父亲张建平给袁某重新打了一个借条和收条。借条上写明:“今借到袁某现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2017531日归还现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71日前还现金人民币两万元。如违约本人自愿支付每天违约金壹佰元整,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律师诉讼费等。经双方协商一致,民事诉讼由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收条和借条金额对应。

至今,张某某仅归还袁某一万四千余元。尚欠袁某两万余元没有归还。

二、此借款的性质为合法的民间借贷。

从张某某父亲补打的借条来看,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且其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系其自愿替子还债的债务加入行为。对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本案并不存在被害人、也不存在任何损失。

张某某向袁某借款,至今没有还清本金。袁某也没有对其采取任何非法的手段来讨债。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张某某的父亲张建平重新给袁某打条,至此,此事已经有了新的解决方案。剩下就是张建平是否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借款的事情了。

综上,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一、张某某并没有归还全部的合法借款;二、张某某更没有任何损失。

四、袁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张建平给袁某打的借条、收条,以及张建平的还款情况,且是在派出所民警协调的情况下,在此环境中,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敲诈勒索发生的可能性。在此之前,袁某主观上并没有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恐吓、强迫、威胁或要挟的语言或行为。也不存在恶意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

五、袁某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也没有社会危险性,不应对其采取羁押措施。

在讨债的过程中,双方意见产生冲突的情况下。袁某采取的是报警处理的合法手段。对其不采取羁押措施,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也不存在妨碍侦查的情形。法律的宗旨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辩护人认为,应首先将袁某变更强制措施,待查明整个事件的事实后,再依据法律处理此事。

望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意见,并对袁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宝相

20191025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