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志律师
杨志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浅析车辆维修期间丢失的处理问题

其他2014-02-22|人阅读

[内容摘要] 车主将车开到汽修厂维修期间,车辆丢失,后经调查,因车主与第三人之间有经济纠纷,第三人在支付维修费后将车主的车辆从汽修厂冒领,在车主、汽修厂与第三人协商无果后,车主将汽修厂起诉,为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本文通过笔者对此案的参与及法院的处理结果,对车辆维修期间丢失的处理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字:承揽合同 占有 占有权

一、案例

张某买了辆货车跑运输,他在修车时,有人竟背着他支付了修理费然后把车开走了。

去年128日上午,张某把车开到一家汽车修理厂维修。第二天,一名姓王的男子来到汽修厂告诉汽修厂老板,张某有事,委托他来提车,支付了修理费后他就把货车开走了。当天下午,张某来到汽修厂提车时才知道自己的车已经被人开走了。

汽修厂老板联系王某,王某表示张某欠自己1万余元的承包费,迟迟不还,开走他的车是为了索要欠款。“想要回车,就必须先还钱。”张某表示,自己不是不还钱,目前手头比较紧,承诺到年底一定付清。双方谈崩了之后,王某竟用冒领的方式开走货车逼要欠款。张某认为,自己的汽车是在汽修厂被开走的,汽修厂老板应该及时追回。

但汽修厂老板一直没要回来,为此被张某起诉至某区法院,要他返还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法院认为,汽修厂为车主维修车辆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修完之后理应交付车主。汽修厂老板没尽审查义务,将车辆交给他人,同时怠于追回,给车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判决汽修厂败诉。

后汽修厂起诉王某至王某所在地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汽修厂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对张某的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权,汽修厂作为合法的占用人,在占有物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法院判决王某返还车辆,赔偿汽修厂经济损失1万元。

二、本案例处理中有两个法律关系:

(一)、承揽合同关系

汽修厂为车主维修车辆,双方之间辆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义务为: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权关系。

从汽修厂冒领汽车的人与车主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侵犯了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占有和占有权

汽修厂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对张某的车辆享有了合法的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此种对物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本权。本权主要包括依合同取得的合同债权(如因保管、租赁合同等而取得对物的占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占有背后通常有本权。占有和本权的关系表现为当本权受到侵害时,保护占有则具有保护本权的作用。另一方面,本权可以强化占有,保护本权当然可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合法占有。总之,在有本权的情况下的占有,称为有权占有,亦称正权原占有。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三、几种法律关系的并存

本案中存在着车主与汽修厂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汽修厂对维修车辆享有的合法的占有关系及车主与偷车人之间的侵权关系。笔者在此只重点讨论前两种法律关系。

(一)、车辆丢失未找到偷车人即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车主可以直接起诉汽修厂,此时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汽修厂应当对车主的损失予以赔偿。此损失应当包括车辆本身的价值及其他的营运损失或保险费损失等等。法院如果判决汽修厂返还车辆并赔偿其他损失的话,在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的前提下,车主必定只会拿着一纸空判决,无法找回自己所有的损失。

(二)、笔者所举出的上述案例中将车主车辆开走的直接侵权人很明确,与找不到侵权人不同,本案只是因为车主与侵权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侵权人便支付维修费后将车主的车辆从汽修厂开走。我们暂且不讨论汽修厂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在有明确的直接侵权人的前提下,法院是否可以考虑在一个案件中解决三者之间的纠纷,而不像案例中的处理方式即按两种法律关系当事人进行两次诉讼。这里便出现了一个直接侵权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将直接侵权人追加为本案的被告还是第三人,经主审法官慎重考虑后将侵权人追加为了本案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法院只依据承揽合同关系,判决承揽方即汽修厂承担责任,第三人即实际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但基本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已经审理查明,为本诉中败诉的汽修厂另案起诉奠定了基础。

(三)、在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下,车主可以选择依据任何一种法律关系起诉。两种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被判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本案例中,由于法院未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汽修厂又另案起诉了直接侵权人。这样,分别进行了两次诉讼,审理法院不同,车主和汽修厂又分别在不同的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迟迟未执行完毕,大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相关规定。

对于第三人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但对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照适用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可以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依法作出判决。

结束语:笔者认为,本案中,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及各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在对原、被告作出判决结果的同时,同样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为各当事人节约时间和财力,更方便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案件的执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