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周振洪律师
周振洪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其他2013-06-26|人阅读
离婚纠纷

原告:孙XX,女,汉,出生于19XX年10月1日,住址:富阳XX

被告:方XX,男,汉,出生于19XX年3月21日,住址:富阳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归女方抚养。

3.请求法院判决共同拥有的房屋位于xx,共同存款2310000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2日在富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育有一女。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认识到结婚不到3个月,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私生活混乱,经常出入酒吧、KTV等场所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被告经常酗酒,一旦醉酒就会对妻子女儿动手,妻子多次被打伤入院。近2年,因房屋拆迁得到大笔补偿款,被告更加挥霍无度,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夜不归宿。

现原告对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厉害。

此致

富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案件分析:

1.本案中,原告告诉本律师被告存在家暴、赌博、酗酒等恶习。

2.若要维护原告利益,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这些恶习。

3.本律师通过派出所、当地娱乐场所、其他相关人员等处大量收集相关有利证据。

4.法院最终在本律师提供大量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判决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存款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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