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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双倍工资谨防仲裁时效超过

劳动争议2012-09-25|人阅读

追索双倍工资谨防仲裁时效超过

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 魏伟律师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目前,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分析,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意见参考。

案例:张某于20096月入职西安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2010年12月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但公司找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于是2011年1月张某离开公司,并于20113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096月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其他赔偿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的双倍工资因已过仲裁时效,所以不予支持;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20096月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何只能够得到部分支持笔者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看,本案中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97月-2010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0107月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张某主张2009年6月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全部得到支持。

二、张某主张20097月至2010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20097月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20097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7月底前主张,依此类推,20106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116月底前申请仲裁,张某于20113月份提出申请,因此,20097月至2010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张某该部分的请求已丧失胜诉权。

有人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另外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仲裁时效。

但是,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今后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否则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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