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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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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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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与王女离婚案的代理意见

离婚2013-06-04|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王男与王女的离婚诉讼纠纷,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贵院依法采纳。

原告王男与被告王女于20051126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3月份,原告王斌与被告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新村2里(被告舅舅的公租房内),原告的工资按月交给被告,原告的工资卡由被告保管并使用。

2008年初开始,原告与被告准备买房子,并共同进行看房、挑房,选房的漫长过程。09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看中北京市大兴区新安里6号楼(3202)一套住房,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且设想作为其二人结婚使用,首付共计交纳12万元,由原告交纳1万元,被告交纳4万元,首付另外7万以被告的名义由原被告按月偿还给原产权人,以被告的名义贷款25万元,由原被告共同还贷。

2010520,原被告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二人购买的北京市大兴区新安里6号楼3202室内。2010918,被告嫌弃原告没本事,将原告从共同购买、沟通居住的北京市大兴区新安里6号楼3202室赶出,并换掉门锁。原告多次向被告表态:会努力赚钱,努力把日子过好,被告不听原告,最后索不接原告

那段时间内,原告无处居住,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也不忍心将此事告诉家人,一段时间内晚上在立交桥下生活,苦不堪言……

原告与被告相识相爱后,原告以构建婚姻殿堂的目的与被告共同生活3年后,又共同购买住房,共同偿还贷款。原告为了能更好的为被告减轻生活压力,200837日被告的父亲生病,原告向自己的单位借款1万元帮被告父亲交纳住院费、2008617日被告的弟弟开店没钱,向原告张口借钱,原告以准夫的名义向朋友林涛借款1.5万元借给其弟使用,至今未还,2010416日,原告带被告回原告家中,原告的母亲给被告1.1万元彩礼钱。

原告家在北京郊区的农村,家境贫困,父亲已经去世,其母又久病在床,长期服药。

二人从恋爱至今,原告一直默默付出,没想到最终还是被被告赶住家门,无家可归,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望贵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考虑到原告为了结婚,为了共同建立家庭的对被告的一再付出,恳请贵院在分割二人财产酌情照顾。

郭庆元 律师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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