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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森律师
张志森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员工提前离职奖金被扣终审判决胜诉

劳动争议2012-10-14|人阅读

案情:当事人李某于2007年入职某跨国公司中国公司,工作一直表现出色,2010年初李某因家庭事件突发必须回老家,后在2011年1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得到公司批准后,在辞职结算时,被告知由于其在年终奖发放日提前离职,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上一年度的奖金没有资格发放,遂产生纠纷。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各项资料,翻译了跨国公司提供的中英《规章制度》、邮件通知等等,证明当事人没有资格享有年终奖的依据材料等。分析后认为:该规章制度的规定违法;规章制度没有送达给员工、未给员工培训和明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该跨国公司的规定拒绝支付奖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仲裁

本案我代理申请人于2011年4月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上一年度的奖金5万元.仲裁庭经开庭审理认为:该规章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奖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也没有向员工进行公示,对员工没有约束力,由于双方都未能就奖金金额举证(我方不知道奖金计算方法及数额,对方故意不举证奖金数额)依照公平原则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一年度申请人获得的年终奖金33989元。

一审

仲裁裁决后,跨国公司不服向福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无须支付申请人年终奖金。一审经开庭审理,申请人仍然坚持该规章制度条款违法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积极应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终奖金33989元。驳回被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判决后,跨国公司仍然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该跨国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提前离职不享有年终奖资格的条款,因违法而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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