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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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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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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08-10|人阅读

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曹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笔录证实:小姐的招聘由丁某某负责,李某某的工作主要是辅助丁某某来完成小姐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客人推销卖淫女,提供卖淫女供客人挑选。

(二)戴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笔录证实,丁某某承包上海某桑拿会所四楼按摩包房,并签有分成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只是丁某某雇佣的员工,每月从于某某处领取工资,其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带客人到四楼按摩房,是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李某某、张某某、谷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秦某某的笔录也充分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只是丁某某雇佣的“妈咪”,起到的主要作用是介绍卖淫嫖娼的,应该按照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偶犯,以前无前科劣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案发前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归案后,李某某能够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犯罪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给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展

20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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