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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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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起诉状

损害赔偿2014-08-10|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陈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年6月19日。

委托代理人: 吴展,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吕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11月25日,户籍地址:上海市洛川东路

被告(二):王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12月23日,户籍地址:安徽省

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23043.12元(详见赔偿清单)。

2、 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装修工人,被告(二)系被告(一)所雇佣的装修队的包工头,负责给被告(一)进行住房装修。因被告(一)住房装修过程中需要对煤气管道进行改造,被告(二)遂介绍原告进行此项施工,被告(二)并与被告(一)谈好具体价格,后由被告(一)联系原告上门进行具体的装修工作。2012年3月23日,原告在被告(一)家中进行施工时,因煤气残留引发爆炸致使原告被火焰灼伤面、颈、双上肢。随后送入上海电力医院烧伤科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面颈部、双上肢烧伤。经过将近两个月的治疗,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出院。原告住院及治疗期间,共花费治疗费用77,511.14元、医药器材费6923元、护理费2340元。原告因施工受伤以来,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因住院治疗等医疗费用使得生活陷入困境,但二被告仅被告(一)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 ),被告(二)不闻不问,使得原告的身心遭受重创。鉴于二被告不愿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呈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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