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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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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纠纷2014-08-10|人阅读

张某某与曹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曹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主要事实来由

被告系舟山市某工程建设局项目经理,与原告张某某及其家人系交往多年的朋友。被告在由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开发、舟山市某工程建设局具体承接的安徽省绩溪县《和谐园》之灵山宾馆工程中担任工程项目经办人。因工程项目原承接人朱某某因资金周转问题退出有关承包工程项目,被告遂介绍原告接手以上项目,由此产生原告投入项目信用押金100万之事实。此后因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被告所在单位舟山市某工程建设局向上海警方报案,《和谐园》之灵山宾馆工程无法顺利开工,原告遂向被告索要其投入的项目信用押金。

二、原告的投资损失系因项目投资方涉嫌合同诈骗所致,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1、被告所在单位舟山市某工程建设局也是投资方涉嫌合同诈骗的受害方,并已于2010年1月26日向投资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警方报案,投资方涉嫌诈骗人员邹某某已被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列为在逃人员。投资方涉嫌诈骗人员邹某某系原告损失的法定责任主体。

2、被告只是所在单位舟山市某工程建设局的一名项目经理,其在本案所涉纠纷中的行为均系代表所在单位而为,且被告在有关本案信用押金之交付、移转过程中不存在收受原告所投资金的情形,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与原告项目投资有关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已经由原告向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控告“关于大榭的曹某某以“安徽绩溪现代文化旅游项目《和谐园》之灵山宾馆工程投资为名涉嫌合同诈骗100万”,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因此制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甬公仑不立字【2012】J0001号)证明。

3、原告所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92153部队作为甲方与曹某某、张某某作为乙方的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不予认可。

首先,该协议书中甲方的名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92153部队,协议书末尾盖章却为舟山市某建设工程局;这与本案其他类似协议存在显著区别,页违反合同签订的一般法律规定;

其次,该协议书文本没有骑缝章;

再次,被告从未签署过该协议书。

三、原告所述被告于20109月份及20114月份分别归还其30万元与10万元,总计40万元人民币系归还其投资损失与事实不符。

如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系交往多年的朋友。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因刑事原因无法顺利开工后,原告因家庭原因陷入经济困境,急需资金,被告因交往情谊、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分两次支付40万元给被告。以上行为完全不是被告所述归还其所投信用押金。

综上所述,原告投资损失系因本案所涉项目投资方合同诈骗而产生,被告不是原告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吴展

201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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