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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声律师
李月声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合伙协议纠纷案

公司清算2013-07-09|人阅读

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事实:2007年8月被告投资设立个人独资矿产经营部。2009年7月26,以被告为甲方,案外人A为乙方,原告为丙方,三方协议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协议载明:“1、甲方提供原有的厂房、场地,租给三方合作伙伴使用,每年的收租金30万元,每月月底分期支付2.5万元,租期十年。到期后,如合作方续租,三方协议重新商定。合作期间如有意外情况出现停产,甲方不收租金。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将厂房、场地转让及抵押贷款。如甲方违反该条协议,甲方负责赔偿乙、丙方所有投资及收益损失。2、乙方注入煤原料这算现金100万元,丙方注入现金100万元用于采购新设备。甲方原有生产设备提供三方无偿继续使用,同时投入20万元现金。3、根据企业的需要,乙、丙方负责提供1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合作三方每月支付100万元本金利息1万元),一年内还款等等条款。”2009年9月,被告、原告又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案外人A以退股方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载明:案外人A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原、被告。合作重组后,原告共投入现金183万元,股份比例占55%。同时规定:“如本企业破产,不继续合作,原有土地、厂房、房屋、设备归被告。原告投资的股份资金183万元优先偿还。”

2010年5月,另一被告B,封堵经营部大门,导致经营部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理由是该经营部被告已于2007年转让给被告B,同时拿出《转让文约》,文约规定:被告自愿将经营部有偿转让给被告B。同时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是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作经营协议》并判令被告及经营部连带返还原告投资款183万元,并赔偿183万元的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后经审理,根据《合同法》第6条、第54条第2款、第55条第1款第1项、第56条、第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法院判决: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83万,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原告投资款的利息。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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