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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彪律师
郭庆彪律师
山东-菏泽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罪二审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3-09-25|人阅读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张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庭前仔细阅卷及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情况,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X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其理由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一审法院之所以对张X处以四年有期徒刑,依据的是法定刑升格条款,并且认为被告人张X“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上述判决显失公平,判决明显过重。二、张X有酌情从轻的相关情节:1、被告人张X的家属能积极赔偿,并和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损失四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放弃追究被告人张X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3、被告人是初犯和偶犯,平时表现教好,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支持本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终审被判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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