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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军律师
张继军律师
河北-廊坊
主办律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能否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2016-10-15|人阅读

案情:

原告刘某的前妻因病多于10年前去世,留下15岁的女儿刘某某。1997年,经人介绍原告与李某某相识,李某有一子未成年,于是刘某与李某带着各自的子女重组家庭共同生活。2005年,原告因一起交通事故头部严重受伤,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刘某家动迁,分得安置房二套,后来因房屋归属问题刘某某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自此对刘某疏于照顾,于是刘某某代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律师分析:根据刘某某所述及提供的证据情况,刘某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作为配偶仍是刘某的监护人, 因此刘某某没有资格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离婚。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因此,刘某某应首先申请变更自己为刘某的监 护人,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调解双方离婚。

律师提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父母或成年子女只有在申请变更为监护人之后才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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