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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军律师
张继军律师
河北-廊坊
主办律师

因房价上涨,卖方可否主张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2017-02-20|人阅读
案情:原被告于201611日经第三人居间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被告(出售人)将自己自有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买受人),房屋面积92.69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260000元整。《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为50000元。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工商银行,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售人应于201612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同时《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银行批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甲方或乙方违反《买卖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6223日,原、被告及中介方三方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办理了原告贷款面签手续,当日原告给付被告首付款378000元(不含定金)。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未清偿在工行三河支行就该房屋贷款,未解除抵押,因房屋价格上涨,被告要求原告增加价款,遭原告拒绝。自此,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支付定金、首付款,被告要求涨价或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涉案房屋,其请求正当合理,应予支持。被告应于xx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合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全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合同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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