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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代理昆明**水库9岁小孩死亡案---上诉答辩状

损害赔偿2013-07-10|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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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吴故春、陈辉秀

作为吴故春、陈辉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现在进行当庭答辩。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我首先声明一点:我的当事人绝不是贪婪之人,更不是社会中的不稳定份子。现在正式答辩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作为依据,其次,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的当庭陈述为证,第三,上诉人对一审事实的认定不服,也只是凭主观臆测,并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最后,在二审上诉期间也未提供任何新证据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彰显了法律正义,适用法律完全正确。上诉人认为无责,答辩人认为其无任何免责理由,且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1、上诉人并无证据证实任何免责法定理由。在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并没有提出任何免责理由,现在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免责理由。

2、吴明军的死亡就是上诉人在防洪特殊时期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和巡视义务也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的,故其死亡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以上级相关部门对松华坝水库放水无相关通知的详细规定为由,理所当然的认为不需要通知,完全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生命财产的藐视。上诉人再遇起诉,竟然表示惊愕,事发至今已经5年,上诉人不但不予人道帮助,还对受害人家属的合法起诉表示不能理解。竞说:“50年多年来,从没有人把它告上法庭。”由此可知,上诉人是如此的无法法天,无情无义无担当。

3、一审法院判决也须答辩人承担50%责任,上诉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完全是不尊重本案客观事实和法院确定的法律事实,若要我的当事人承担100%的责任,不等于就是我的当事人亲手谋害了自己的孩子吗?这样的判决还符合生活常理吗?还符合法律逻辑吗?所以,我们认为一审对责任的划分,并没有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不变。

4、生命是无价的,任何孩子在父母眼中都是无价之宝。任何金钱都弥补不了我的当事人遭受的精神痛苦。一审的判决虽然在责任划分方面,我的当事人有一定的异议,但是,我的当事人不是贪婪之辈,他们认为一审判决总体上彰显了法律正义,所以放弃上诉。

5、一审法院支持18万多,这个数字还不及上诉人一顿饭,一餐酒。一个活生生的小生命,在上诉人那里竟是如此的廉价,赔偿才仅仅18万,上诉人都闲多了,这个世道是怎么了?真是人命不如狗命。

答辩人最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一审判决彰显了法律正义,具有社会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在此请求二审法院以最快速度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避免使这个丧子之痛长达5年之久的父母免遭二次伤害。

谢谢!

代理答辩人:王汉政律师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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