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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律师团队代理不战而屈人之兵系列之致东莞某公司律师函

债权债务2013-04-26|人阅读

致:东莞市**货运有限公司

由: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孙杨 朱宝成 律师

敬启者: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现委派本律师就东莞市***货运有限公司属下粤SF0062车辆(以下简称加害车辆)与委托人所驾驶粤ABN712车辆(以下简称受害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函告如下:

2011年8月6日,加害车辆由北往南行驶,受害车辆由南往北行驶,因加害车辆司机操作不当造成加害车辆左侧部位与受害车辆右后侧部位相撞,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建公路大队出具《编号C0011458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加害车辆司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认定加害车辆司机与投保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赔偿。

加害车辆因过错已给受害车辆造成严重损害,受害车辆目前为此已支付了维修费用人民币***元,经查,加害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及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及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故,请贵司收到本函后尽快协同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赔偿事宜,若贵司怠于办理,委托人将依法保留追究贵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杨

朱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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