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高丽律师
高丽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民刑交叉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亦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损害赔偿2020-01-02|人阅读

在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中,经常涉及两方面,一方面,驾驶员全责且致人死亡,就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驾驶员的行为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作为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通常因为驾驶员已经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再在民事诉讼中向驾驶员或者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笔者常州高丽律师代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笔者代理了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分析,高丽律师认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赔偿请求。具体分析如下:本案中,驾驶员并非车辆所有者,车主和驾驶员均承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案涉事故发生亦是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本案中,雇主也即车主,是需要承担雇员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驾驶员虽然承担了刑事责任,但驾驶员不是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作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车主,没有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当然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又因为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即“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上述分析,与(2018)苏04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法院裁决观点不谋而合。而本案中,基层法院亦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承办代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决保险公司承担了含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全部赔偿。

该案件是一次有意义的尝试,通常思维,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了,那么在民事赔偿中,就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是该案并不能一刀切,而是侧重从雇佣关系、保险合同关系分析,那么原告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