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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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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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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陷危困,律师助力有监护

继承2020-08-08|人阅读

九旬老人陷危困 律师助力有监护

案件背景: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继承制度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保障了人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高丽律师对此感悟特别深刻,这不得不从一起九旬老人监护事件说起。李某大90岁,没有结婚,也没有领养子女,唯一的亲属就是兄弟姐妹一共生育四名子女,换句话说,李某大的近亲属只有四名侄子侄女。李某大一直过着独居的生活。最近,李某大住院了,李某大无人料理。

律师办案依据:常州高丽律师听闻此事后,了解案件的始末,认为从最有利于李某大合法权益的角度,可以援引民法典的临时监护制度、继承制度。律师介入后,首先征求李某大侄子和侄女的意见,因为侄子和侄女两人均年近七旬,年事已高,且均表示两人没有意愿担任李某大的监护人和继承人,那么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没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律师办案经过:高丽律师起初代书了《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决定书》,因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侄子、侄女身体状况、经济状况、主观意愿并不适宜承担监护义务,所以指定监护并不可行,该《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决定书》作废。为了尽快解决李某大的危困状况,李某大所在的居民委员会主动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经过沟通,李某大的侄子、侄女签署了放弃监护和财产继承权利的书面协议,并且同意由居委会作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处分李某大的遗产。

高丽律师总结:该案的结果还是比较圆满,李某大的生养死葬得到妥善安置,也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的生动体现。居委会负责、及时介入,主动承担了李某大的生活照料义务,作为李某大的临时监护人,保障李某大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说明:本文中李某大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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