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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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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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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

劳动工伤2012-12-31|人阅读
何某某于在某大型国企(简称A公司)从事非全日制工作,2009年7月的一天,因公司违法要求员工操作,导致何某某受伤,在医院治疗十多天后出院休息,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很快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再赔偿何某某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七千余元,其他赔偿互不追究。之后,何某某私下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何某某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010年9月,公司通过关系找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简称B公司),把何某某通过B公司在安排在原工作岗位从事原工作。2012年,A公司把何某某退回B公司。何某某找到A公司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A公司不予理睬。 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我们积极为当事人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鉴定。同年鉴定结论出来为9级。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 在收到仲裁委裁决书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第一次庭审过后,我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将近10天的协商后,我们达成一致意见,由A公司一次支付何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45000元,不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之后,又与B公司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由对方补偿何某某解决劳动合同补偿金4800元。 本案至此终结,当事人十分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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