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殷涛律师
殷涛律师
四川-成都
合伙人律师

交通肇事积极理赔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重要作用

其他2012-10-23|人阅读

一、基本事实和经过

2011年10月19日12时30分许,李某驾驶川ZXXXXX轿车由京昆高速成绵段成都往绵阳方向行驶在1714㎞+600M处,车左前部分与谢某驾驶川Bxxxxx货车右前部分相撞后,谢某驾驶的川Bxxxxx货车冲过中央隔离带,驶入绵阳往成都方向车道与黄某驾驶的川Axxxxx车相撞,造成黄某及乘车人施某、彭某、邓某死亡。

二、事发后被告李某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积极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和实际履行赔偿的行为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一大队经过调查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第2011-0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思考再三,李某放弃了对该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诚服地接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并以积极的认罪态度配合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在交警大队的协助下,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不足一月,李某与死者家属在京昆高速成绵段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2011)京昆成绵调字第081、082、083号”《京昆高速成绵段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而且当日支付了所有应该由李某承担50%赔偿责任的赔偿费共计70多万元。

三、被告李某取得了四位死亡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虽然该事故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李某真诚的认罪态度与积极的理赔行为,在经济上的合情、合理、合法赔偿和精神上诚挚的抚慰,最终赢得了四位死亡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为此四受害人家属分别对李某出具了“谅解书”,四位死亡受害人亲属从内心谅解了被告李某,以及对李某的刑事责任向检察院出具了“请求书”,四位死亡受害人家属希望国家相关权力机关对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从宽处理,能酌情减轻或免于刑事责任。

四、被告李某一系列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从轻处理的情形

(一)李某符合从轻处理的适用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 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在此规定的范围内,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希望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二)李某符合从轻处理的适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已经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4.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以上均有有《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请求书》,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中李某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条件。

五、被告李某个人境遇希望法院量刑从轻处理,恳请能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从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从宽从轻处罚判处李某缓刑一年。

本案可以看出,在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件中,交通肇事后积极理赔,并取得受害人以及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判刑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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