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范歆竹律师
范歆竹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车辆出借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2012-11-14|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2年1月,李某借用南京王某的轿车回山东老家过年。李某回家途中在某国道路段,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巴车相撞发生车祸,李某和妻女当场死亡,王某的轿车报废。

交警大队认为,事发时李某驶入对方车道,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巴司机负次要责任。

李某的岳母张某于2012年5月将轿车车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替肇事司机李某垫付李妻、李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张某的生活费等共计53万元。

范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出庭。

争议焦点】王某将车辆借出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张某认为李某应对其妻子和女儿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由于李某已经死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轿车车主王某垫付。

我方认为,经检测,王某的车辆不存在任何瑕疵,而李某本身具有驾驶资格,李某与王某之间并无雇佣、出租、有偿借用的关系,王某将自家车辆借给李某纯属朋友间的帮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及其妻女因车祸丧生是因李某自身过错造成的,王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后果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要求车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设置的本意和初衷。

一审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因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案件具体情况已略加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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