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在80年代末租用部队260余亩土地建窑厂,合同到期后拒不退还,后地方政府因建高铁和公共道路,要占用该片土地。部队多次与其协商,要求其退出土地,均被拒绝,部队委托我将该村民起诉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其要求按合同规定限期拆除窑场、退还土地。后经法院调解,与其达成在规定的限期内,按期搬迁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