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深圳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长春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王某主动提出离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受长春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我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及根据劳动派遣合同,不应由我的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出反驳意见,被法院采信,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