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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和律师
王金和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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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公司出资

公司法2012-09-27|人阅读

案例三公司出资

基本案情:

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E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其中 A出资 20万元,B出资 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年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D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 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E公司账户,19991 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1正式登记成立。

1999 7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 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还 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一、C的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出资额超过了三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除国家对采用的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

二、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E公司出资 60万元超过了其资产净值 110万元的50%;②外方出资 50万元,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三、①外商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应归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因为实业公司非法挪用公司资金,侵犯了外商合法权益;②外商的12万元损失应由E公司与D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因为二者已构成出资违约。

法律依据:

1、根据《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实业公司侵犯了外商出资的合法权益,应由实业公司负责偿还。

2、《公司法》第 25条第 2款规定的。该案中,E D公司未足额出资(只缴纳 20%),理应承担对外商的违约责任,赔偿外商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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