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庆花律师
张庆花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劳动者受伤害案

劳动工伤2016-08-15|人阅读

陈某20141021日在巍某的工地设备拆除时发生事故伤害。随后陈某多次与巍某协商赔偿事宜,巍某仍予以3万元的赔偿款支付陈某了结此事。陈某拒绝并于201412月份委托我作为其的代理人参与此事件的赔偿事宜。劳动局需要劳动合等证据申请工伤,但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并没有这份劳动合同,且当事人急于要求得到赔偿。在遵照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我多次和巍某联系解决赔偿事宜。对方后来终于同意我方提出的和解数额12万元(除去医疗费)及偿还方案,并且于2015130日在我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和解协议的签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内容先支付了一半的赔偿款,再于三个月内支付余下的赔偿款。

三个月后,巍某尚欠赔偿款4万元未付。后了解到巍某出了车祸病重,在医院住院。

无奈之下,律师对尚欠4万元的赔偿款起诉到法院。在律师的努力下,其儿子同意作为连带责任人支付其剩余4万元的赔偿款。至此,我方当事人拿到了尚欠的赔款款,赔偿事宜终于圆满结束。

律师感悟: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害(工伤、人身伤害),应积极的向律师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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