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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赛龙律师
管赛龙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12-06|人阅读

刘某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刘某等人的不利礼貌行为向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廖正春警察表示深深的歉意。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交警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刘某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尽管刘某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值得庆幸的是,经检查廖警官身体基本无恙。结合案发当场是在人流量相对较少的晚上十点多,被告人等阻碍的也是交警处理轻微的、没有出现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一般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上述情节对被害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 交警的扣车行为不尽合理。

根据受害人廖正春警官的陈述,其处理的此次交通事故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发生的一起轻微追尾事故,该事故成因清楚,亦没有发生人身伤亡。据当事人陈述,当时电动车车主与对方协谈金额仅为300元的赔偿费事宜未成。根据《交通事故处处理程序的规定》,该事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从反面讲,扣押事故车辆是为了调查收集证据,以便更准确地认定事故成因。但对于本次追尾事故,成因显然已经很明确,赔偿金额也极小。对调解未成的,交警应在固定好相关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而扣押车辆将会造成拖车费以及车辆存储费等一系列复杂费用,数额可能高于赔偿总额,在该起轻微交通事故中适用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显然不合情理。被告人等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济利益衡量的考虑,才动手阻碍交警扣押电瓶车。应该来说,交警的处理行为是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但稍显粗糙又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可能引发了被告人的反抗情绪。恳请审判长注意这样一个引发被告人犯意的细微情节,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被告人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事实上,他们此次闹事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对交警不合理地扣押车辆作出的一种行为辩解。对于该次冲突,他们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而且,在事发前,他们均存在大量饮酒行为,处于醉酒的极度亢奋状态,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饮酒作为一种原因自由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的理由。但是,毕竟被告人在过度饮酒后,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显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刘某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刘某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其妻子父母对他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他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唯一的缺点就是,太重哥们儿义气,年轻气盛、社会阅历并不丰富,遇事血气方刚缺乏冷静思考。其本人也出身在安徽较北部的一个农村,这种冲动又豪气的性格也与当地的民俗风情有关。加上被告人刘某只有小学文化,受教育程度较低,此次的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犯罪行为,系偶犯。其实,在本人多次会见被告人的时候,我曾多次被他的豪气所打动,反倒觉得在为人处事方面他是一个既可爱、又有担当的男人。这样一种性格,希望社会能对此有所包容。毕竟这是一种时代、地区与文化的三重产儿,一律用严酷的刑罚来制止可能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因此,念及被告人刘某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

五、 被告人刘某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其如实全面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罪行亦供认不讳,从没有过翻供,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在本人多次会见他的前后日子里,发现他的形体明显由胖变瘦,这其中可能是对家里的过度操心,我想更多的也是其本人对法律产生了畏惧感,因其多次对本人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早知道那天就不喝酒了,并一再表示好好接受改造出来重新做人。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刘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归案后其积极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父亲、丈夫和儿子的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管赛龙 律师

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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