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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彪马公司(PUMA)诉青岛某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

商标法2012-10-08|人阅读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公司是一家国际著名运动品牌的倡导者。2009年9月,被告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青岛海关申报出口的10968顶运动帽因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被青岛海关扣押。为了打击被告的侵权的行为,原告委托本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进行维权。本人接受委托后,赶赴青岛进行调查取证及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在固定本案相关证据后,原告将被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以所代理出口的产品是青岛某制帽公司委托出口的,不知道侵犯原告商标权,涉案货物价值只有几万元,且侵权未造成实际损害为由,企图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庭审中,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1、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报出口的侵权产品为青岛某制帽公司提供,且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被告为实际侵权人;2、原告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服饰进出口公司,对原告的品牌应当熟知和了解,未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商标,其主观侵权故意明显;3、原告的商标作为国际知名品牌,享有较高声誉,被告采取外贸出口的形式与一般的市场准销售行为不同,尽管涉案货物未能真正进入国外市场,但商展、询价、看样、订货、签约、生产、组织出口等一系列的行为是所有外贸必须履行的一般程序,在复杂的交易过程中,必然会对原告现实和潜在的市场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害,破坏原告品牌在国际上的形象,进而对系列产品的销售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4、原告因制止侵权,支出了律师费、仓储费、调查费等大量费用。后经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商标侵权之所以大量出现,与我国当前司法判决赔偿金额低,侵权人因侵权成本低,被诉之后,反复、多次侵权不断出现,靠司法途径难以有效制止、打击侵权,商标权人的利益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效维护。本案代理人从被告外贸出口侵权的特点出发,论证了该侵权产品虽然未流向市场,但给原告带来的系列影响和潜在危害来阐述了该侵权行为危害情节的严重性,最终该代理意见也为法院所接受和采纳。使本案得到30万的赔偿额,可以说是近年来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额较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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