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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尤律师
李永尤律师
广东-阳江
合伙人律师

黄XX强奸二审改判无罪案

刑事辩护2023-11-29|人阅读

李永尤律师成功辩护,当事人无罪释放

近日,李律师办理的黄XX 涉嫌强奸罪一案,被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罪,黄XX无罪释放【二审案号:(2017)粤17刑终176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黄XX带被害人孔XX到树林里发生性关系。约2个月后,因孔XX亲属发现孔XX怀孕,在家属追问下,孔XX指认黄XX与她发生性关系。黄XX在公安机关的前四次口供均承认与孔XX发生性关系,但从第五次起直至公诉机关的口供均不承认发生性关系;审判时,黄XX也一直不承认与孔XX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孔XX是精神发育迟滞人(中度,相当于6-9岁儿童的智力水平),发生性行为时无性防卫能力;经DNA鉴定,胚胎DNA与黄XX不同。

委托经过:

XX在委托李律师辩护之前,曾委托其它律师辩护,他的儿子黄X也是黄XX的辩护人。由于黄XX坚持没有发生性关系,坚决要做无罪辩护,原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害人指认了黄XX而且黄XX本人也曾承认发生性关系,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辩护无法达到他们的要求,遂解除委托关系。经询问多家律师事务所均不能得到满意辩护方案后,黄X找到李律师律师在初步查阅了黄X提供的卷宗后,认为孔XX属于精神发育迟滞人,智力上相当于未成年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而本案的关键证据——被害人孔XX的陈述是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取得的,属于非法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除了被害人孔XX陈述和黄XX口供外,并无其它证据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黄XX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而辩护完全可以从证据不足方面去辩护。黄X认为李律师的分析中肯而符合实际,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遂委托律师辩护。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到法院全面复制案件材料,然后复制了公安机关讯问黄XX和询问孔XX的录像。在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时,李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对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仅有被告人黄XX的口供和被害人孔XX的陈述,本案其它证据均不能证明黄XX与孔XX发生性关系——因此案件的突破口应当是黄XX的口供或者被害人孔XX的陈述。被告人黄XX在公安机关的1-4次口供承认发生性关系,但是在其后的所有口供均不承认发生性关系,口供存在不稳定性。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时为不坐牢放手一搏而当庭翻供的情形比比皆是,故从黄XX的口供着手是难于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获得无罪判决的。相反,如果能排除被害人孔XX的陈述,由于本案无其它证据能证明黄XX发生性关系,则即使黄XX承认发生性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仅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是不能对黄XX定罪判刑。据此,李律师确信,本案的关键是找到被害人孔XX的陈述不符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而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进而使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黄XX无罪。

经仔细审查孔XX的陈述笔录和询问录像,李律师认为孔XX的陈述存在以下不合法、不真实和不具有关联性的情况:

一、询问没有参考未成年人的做法通知监护人在场,严重违法。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不知或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特别是未成年人在陌生人面前会怯场、害怕而不能很好地回答询问,故法律规定询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监护人在场。孔XX属于精神发育迟滞人(即痴呆人),智力最多只相当于12岁儿童,她肯定和未成年人一样,不知或者不懂行使诉讼权利,故询问应当通知她的监护人在场。但是审查案卷发现,公安机关在询问孔XX时,其它工作人员同时在其它办公室询问孔XX的亲属,没有让监护人在场。该询问程序明显违法,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不予采用。

二、询问没有提供翻译,程序违法。孔XX户籍地是茂名信宜市,三年前嫁到台山市,在丈夫犯罪坐牢后,于案发前6个月到阳江市居住生活,对于阳江话明显不通晓。询问时,孔XX说只会少少阳江话;回答公安干警的询问则时而阳江话时而信宜话,也证明孔XX不通晓阳江话。而公安人员在记录时,也由于没有听清楚信宜话导致部分记录错误。由于询问没有提供翻译,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应被采纳。

三、询问笔录没有经过核对,程序严重违法。孔XX是文盲而且不通晓阳江话,对公安干警宣读笔录是否能听懂存在极大疑问。特别是在询问最后,公安干警曾问笔录是否属实,孔XX回答不属实。但是公安干警问哪里不属实,孔XX不知是害怕还是不懂甚至是不知如何指出哪里错误,一直沉默不语。即,询问笔录是未经核对的,根据刑诉法相关解释,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属于非法证据。

四、即使笔录合法,但是由于孔XX的陈述与黄XX的口供存在重大差异,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根据疑罪从无的规定,应判决黄XX无罪。孔XX的陈述中有多处与黄XX的口供或者黄XX本人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例如,案发现场,黄XX指认的是树林,但是孔XX说的是有芒花的岭头,而笔录记录的是空旷的草地;又如发生性关系的人,孔XX说对方很肥,但是黄XX实际是个较瘦的人等等。由于有罪证据仅仅只有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又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不能达到刑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

根据以上辩护思路的梳理,辩护的策略也就确定:从孔XX陈述的取得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方面对孔XX的陈述的证据进行攻击,进而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

审判过程的一波三折

2017年年初,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黄XX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XX不服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仍然判决黄XX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XX不服判决,再次上诉。阳江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XX有强奸事实,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判决黄XX无罪,并对黄XX无罪释放。

后记: 由于我国体制关系,无罪判决少之又少。本案能够辩护成功,使当事人无罪释放,有以下原因:1、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没有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是无法找到本案的突破口的,这也是黄X碾转多次并最终委托李律师的原因。李律师所在的律所有多位律师具有研究生学历,多位律师担任阳江市人民政府、阳东区人民政府、阳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人才库成员;多位律师在阳江市律师协会任职,这些任职是政府、律协对本所律师扎实法律基本功的认可。2、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没有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是不可能发现本案证据中的种种问题并成功击破公诉机关的证明体系的。另外,律所获得广东省2016-2017年度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党组织、2012-2016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就是对本所律师的认真负责办案态度的肯定和证明。3、良好的团队协作律所有良好的学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环境,每月二次在律所内部举行法律知识学习,疑难案件讨论,为律师个人学习法律、为律所案件的最终胜诉提供良好的团队协作。4、阳江地区司法系统实践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的体现:无罪判决,最终导致国家赔偿。法官不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是不可能敢作出无罪判决的;法院不执行依法治国方略,也不可能作出无罪判决。

附:刑事判决书(可到律师事务所亲阅)

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例的姓名全部是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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